日據時期臺灣的公路客運,幹線由鐵道部兼營,次要路線則由各地方士紳分別集資成立約20多家民營「自動車」事業分區(株式會社),從事小規模客運業之經營,即便如此,絕大部分股權仍掌握在日本人手中。
二次大戰結束後,臺灣百端待舉,公路公共運輸更是幾近停擺,市區內鮮有公車,城際間僅有少數鐵路部門和民營業者經營的路線勉強維持營運,更多的則是私人客、貨車四處流竄,沿途拉客。
民國34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,由所屬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接收汽車業務,民國35年臺灣省公路局成立,開辦客運業務,並陸續接管鐵委會汽車業務,另成立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所、臺北市公用事業管理處、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,分別經營當地市區公車,值此,舉凡日據時期成立之基隆、台北近郊、桃園、新竹、日新、豐原、台灣、彰化、員林、台西、嘉義、新營、協成、台南、興南、高雄、屏東、新港、蘭陽、花蓮、澎湖等自動車事業,均依中華民國法律改組為客運公司(或客運社),日股則由公路局接收。
民國36年3月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頒行「管理野車營運暫行辦法」,同年4月改頒「臺灣省私有客貨汽車營運管理辦法」,爰將光復後日人留下四處流竄不受管理私有車輛納入管理,並規定私有客車須由車主集約30輛以上組成公司,否則應加入公路局或汽車客運公司營運之規範,同時由公路局將公股(原日股)佔多數的業者,收購全數民股後,併入局營;並將民股佔多數的業者之公股陸續讓售民營,同年11月頒行「臺灣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」,揭櫫幹線歸公營,其餘路線得照中央宣示開放商營,並規定業者應向公路局登記、核發許可證後方准營運,自始開展我國汽車運輸業經營的局面。